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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5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359號

聲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強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丙○○○
相對人
相對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觀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2紙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共同簽發之2紙本票付款地均係在台北市○○○路○段2號,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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