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369號
- 聲請人
- 南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號
- 相對人
- 棋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7年度司票字第369號│├──┬───────┬─────────┬───────┬──────────┬────────┬──┤│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 臺 幣) │ │(即 提 示 日 ) │ │ │├──┼───────┼─────────┼───────┼──────────┼────────┼──┤│001 │95年10月16日 │4,336,955元 │未記載 │95年10月17日 │TH748953 │ │├──┼───────┼─────────┼───────┼──────────┼────────┼──┤│002 │95年11月6日 │1,620,000元 │未記載 │95年11月7日 │TH74895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