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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8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381號

聲請人
行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行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行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本票(票號:TH654925)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

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

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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