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632號聲 請 人 佳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晉發食品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請求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本件 聲請人僅主張清償新臺幣167,281元,未敘明相對人究以何 張本票先為清償,且6張本票發票日皆相同,故清償方式依 比例計算如附表所列金額,就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汪清文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7年度司票字第632號 │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新 臺 幣) │ │ │ │ │ ├──┼───────┼─────────┼─────────┼───────┼──────────┼────────┼──┤ │001 │96年10月4日 │50,000元 │27,500元 │96年11月30日 │96年11月30日 │CH694919 │ │ ├──┼───────┼─────────┼─────────┼───────┼──────────┼────────┼──┤ │002 │96年10月4日 │38,328元 │10,828元 │96年10月17日 │96年10月17日 │CH694924 │ │ ├──┼───────┼─────────┼─────────┼───────┼──────────┼────────┼──┤ │003 │96年10月4日 │50,000元 │27,500元 │97年2月29日 │97年2月29日 │CH694921 │ │ ├──┼───────┼─────────┼─────────┼───────┼──────────┼────────┼──┤ │004 │96年10月4日 │53,268元 │25,768元 │97年3月31日 │97年3月31日 │CH694922 │ │ ├──┼───────┼─────────┼─────────┼───────┼──────────┼────────┼──┤ │005 │96年10月4日 │50,000元 │27,500元 │96年12月31日 │96年12月31日 │CH694920 │ │ ├──┼───────┼─────────┼─────────┼───────┼──────────┼────────┼──┤ │006 │96年10月4日 │60,685元 │33,185元 │96年10月31日 │96年10月31日 │CH69492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