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佳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佳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晉發食品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佳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相對人業已清償之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元,究係清償何張本票之部分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