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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93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934號

聲請人
香港商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戊○○

            樓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香港商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源生國際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香港商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本件本票裁定聲請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捌仟壹佰柒拾玖

 元,聲請費應為新臺幣貳仟元,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2.請提出相對人源生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丁○○及相對人丙○○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

 院審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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