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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3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31號

原告
林銀來即弘明工程行
被告
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律師

兼訴訟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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