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31號 原 告 林銀來即弘明工程行 被 告 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律師 兼訴訟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