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31號
- 原告
- 林銀來即弘明工程行
- 被告
- 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叔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其村律師
兼訴訟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31號
兼訴訟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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