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5號
- 聲請人
- 群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為擔保案外人陳健財(已更名:陳泓畯)之債務,於民國 (下同)93年4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3年4月13日起至95年4月12日止,以擔保等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陳健財積欠貨款900,000元,並簽發本票九紙交予聲請人,以為付款之憑據,詎料屆期提示本票竟未獲付款,屢經催討均無結果,經聲請人向法院提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聲請,經民事裁定確定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62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7年1月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1月9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97年度拍字第5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和美鎮 │仁和 │ │68 │建│00 │01 │09.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97年度拍字第5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51 │彰化縣和美鎮山│彰化縣和美鎮仁│鋼筋混凝土加強│1層:41.20;2層:55.20│ │全部 │ │ │ │ │犁里七寮路47號│和段68地號 │磚造3層樓房 │;3層:55.20;騎樓地平│ │ │ │ │ │ │ │ │ │面:14.00;合計:165.6│ │ │ │ │ │ │ │ │ │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