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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5號

聲請人
群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為擔保案外人陳健財(已更名:陳泓畯)之債務,於民國 (下同)93年4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3年4月13日起至95年4月12日止,以擔保等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陳健財積欠貨款900,000元,並簽發本票九紙交予聲請人,以為付款之憑據,詎料屆期提示本票竟未獲付款,屢經催討均無結果,經聲請人向法院提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聲請,經民事裁定確定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62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7年1月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1月9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97年度拍字第5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和美鎮  │仁和    │        │68              │建│00  │01  │09.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97年度拍字第5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51    │彰化縣和美鎮山│彰化縣和美鎮仁│鋼筋混凝土加強│1層:41.20;2層:55.20│          │全部    │              │
│    │      │犁里七寮路47號│和段68地號    │磚造3層樓房   │;3層:55.20;騎樓地平│          │        │              │
│    │      │              │              │              │面:14.00;合計:165.6│          │        │              │
│    │      │              │              │              │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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