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1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慶諭律師 被 告 禹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被告侵害其新型專利為由,依專利法之規定訴請被告賠償損害,則本件係屬於依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