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億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億杉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徽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應徵裁判費一萬六千三百五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