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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號

上訴人
被告
億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被告
億杉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徽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應徵裁判費一萬六千三百五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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