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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7號

請求賠償損害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葛永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7號

原告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順發科技電訊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乙○○
人           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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