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聲 請 人 甲○○原名周梅鈴 代 理 人 陳姝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限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款固有明文。而前揭條款之規定,係基於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並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故以債權人為對象,限制其行使債權所為之保全。是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自應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就保全處分對債務人更生目的達成之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就相關利害關係所生影響,兼顧債權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斟酌,決定有無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故請求本院裁定為下列事項之保全處分:(一)債務人之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二)債權人就債務人之財產不得開始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除有對第三人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16,800元之投資項目一筆及對第三人人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約23,370元之薪資債權外,並無其他財產,此有卷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可認屬實。然而,若聲請人之債權人對之行使債權,因僅係請求確定權利之程序,而尚非請求實現權利之程序,故於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及債務人經濟生活重建更生之目的並無影響。又縱聲請人之債權人對其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就前述聲請人所有之投資及薪資債權數額觀之,該執行債權人於保全處分至多120日之期間內 ,可得受償之金額不高而無甚實益,況如其他債權人認有執行實益,亦得具狀就前開執行程序參與分配,於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及債務人經濟生活重建更生之目的而言,亦無影響。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因其請求均無必要而為無理由。 四、綜上,聲請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