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9號

聲請人
辰晟環境衛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辰晟環境衛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博仲行銷企劃管理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辰晟環境衛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卷附本票之受款人為辰晟環境衛生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辰晟環境衛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不符,請具狀釋明之。

二、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簡易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