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辰晟環境衛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辰晟環境衛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博仲行銷企劃管理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辰晟環境衛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卷附本票之受款人為辰晟環境衛生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辰晟環境衛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不符,請具狀釋明之。 二、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簡易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