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辰晟環境衛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如棻 上列聲請人辰晟環境衛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博仲行銷企劃管理有限公司間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此於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 述,如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就本票(票號:WG0000000)准許 強制執行,因聲請狀漏未由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 國97年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