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62號 聲 請 人 三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三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三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 (票號:CH221854) 原本一件。 二、請具狀補正三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簡易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