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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6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63號

聲請人
國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國宏食品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豪嘉食品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國宏食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

簡易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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