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0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106號
- 上訴人
- 景麒五金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景麟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淑華律師
- 被上訴人
- 琴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 景麟五金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 景麒五金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 景麟五金百貨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有誤載之情形,應予更正為「上訴人景麒五金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羅培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