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景麒五金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景麟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被上訴人 琴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 景麟五金百貨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 景麒五金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 景麟五金百貨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有誤載之情形,應予更正為「上訴人景麒五金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羅培昌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