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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上當事人間民國97年度簡上移調字第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吳永梁吳永梁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精品銅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丙○○
相對人
金巨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七號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七號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相對人
儷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民國97年度簡上移調字第8號(即96年度簡上字第166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後棟大樓五樓會議室,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到場關係人詳如報到單。

本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之事項如下: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被上訴人金巨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精品銅器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元(包括一審判決上訴人勝訴之壹拾萬元)。

二、上開款項應於民國97年9月15日直接匯入第一銀行鹿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精品銅器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內。

三、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二人本案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第二審因調解成立得退回之訴訟費用,由法院直接匯入上開上訴人之帳戶。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後簽名。聲請人即上訴人複代理人丙○○相 對 人 即 被 上 訴人丁○○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吳永梁

  書記官 陳美敏

法 官:勸諭兩造讓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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