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4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祥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97年2月20日台中健行路郵局第79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惟上開存證信函因遷移不明無人收受,爰依民法第97條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
二、惟按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始得聲請公示送達,以公示送達為意思之通知。而對公司法人送達,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參照民事訴訟法有關對法人送達之規定(第127條、第136條),以在該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之為原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明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惟其僅就相對人公司所在地即彰化縣溪湖鎮○○街169號寄發上開存證信函,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最近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存證信函在卷可稽。聲請人既未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送達,即無法證明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有住居所不明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核與公示送達之要件不合,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