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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4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祥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97年2月20日台中健行路郵局第79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惟上開存證信函因遷移不明無人收受,爰依民法第97條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

二、惟按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始得聲請公示送達,以公示送達為意思之通知。而對公司法人送達,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參照民事訴訟法有關對法人送達之規定(第127條、第136條),以在該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之為原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明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惟其僅就相對人公司所在地即彰化縣溪湖鎮○○街169號寄發上開存證信函,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最近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存證信函在卷可稽。聲請人既未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送達,即無法證明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有住居所不明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核與公示送達之要件不合,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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