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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8號

聲請人
玄○○
兼代理人
亥○○
相對人
霖全建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戌○○○
相對人
人 號
相對人
申○○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C○○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卯○○
相對人
巳○○
相對人
辛○○
相對人
宙○○
相對人
辰○○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地○○
相對人
天○○
相對人
宇○○
相對人
酉○○
相對人
F○○
相對人
未○○
相對人
相對人
午○○
相對人
黃○○
相對人
己○○
相對人
寅○○
相對人
A○○
相對人
癸○○
相對人
壬○○
相對人
E○○○
相對人
B ○
相對人
子○○
相對人
庚○○
相對人
丑○○
相對人
D○○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戊○○」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F○○」。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戊○○」部分之記載,有記載錯誤之情形,應予更正為「相對人F○○」。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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