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23號
- 聲請人
- 聯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鞋隆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號
- 相對人
- 卓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3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8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協隆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鞋隆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前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