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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6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65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合瑜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同上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1407號假扣押裁定,為供擔保而提存90年度甲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新台幣70萬元,經本院94年度存字第77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已取得本院94年度促字第6349號確定之支付命令,其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爰聲請裁定准許返還上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影本、假扣押裁定影本、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述情形及其所提證物,可知聲請人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獲全部准許之確定支付命令,依上開規定,自毋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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