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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陳秋錦

  • 原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 被告
    陳建隆即日翔辦公家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陳建隆即日翔辦公家具行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二三九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二十期第二次五年期債票新台幣壹拾萬元(票號BD000二0),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它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六年度裁全字第四九一八號裁定為擔保曾提如主文所示之登錄債券新臺幣十萬元供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二三九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各二份、相對人日翔辦公家具行營利事業登記抄本、提存書、民事裁定書等件為證,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二三九一號提存卷、九十六年度裁全字第四九一八號聲請卷查核無誤。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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