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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2號

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康弼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告
川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於民國97年4月30日具狀提起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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