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2號
- 原告
- 川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於民國97年4月30日具狀提起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2號
上列原告於民國97年4月30日具狀提起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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