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猛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