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69號原 告 全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97年8月05日具狀提起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 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所有建號彰化市○○○段6177號(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市○○街70號)鋼筋混凝土造3層樓之建物3棟之價值。 二、陳報原告所有建號6176號(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市○○街720號)建物之價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