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69號
- 原告
- 全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詹漢山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97年8月05日具狀提起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所有建號彰化市○○○段6177號(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市○○街70號)鋼筋混凝土造3層樓之建物3棟之價值。
二、陳報原告所有建號6176號(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市○○街720號)建物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