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69號原 告 全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2人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5,96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5,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