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9號原 告 瑋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山彩藝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473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