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38號原 告 全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97年9月19日具狀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 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所有建號為彰化市○○○段6177號(即門牌號碼為彰化縣彰化市○○街70號)建物價值。 二、陳報原告所有建號為彰化市○○○段6176號(即門牌號碼為彰化縣彰化市○○街72號)建物價值及其坐落土地之土地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