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康弼周
- 原告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63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全國即全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176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10,176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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