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63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全國即全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27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176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10,1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