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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康弼周

  • 原告
    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63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全國即全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176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10,176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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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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