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65號
- 原告
- 鈺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加工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善富有限公司(原名:國榮有限公司)等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32,2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1,2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