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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康弼周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發揚通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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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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