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發揚通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