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14號原 告 林銀來即弘明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