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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1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康弼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告
林銀來即弘明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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