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17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原告
- 簡秀玲即百昌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3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1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3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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