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17號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原 告 簡秀玲即百昌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3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