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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康弼周

  • 原告
    甲○○乙○○簡秀玲即百昌企業社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17號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原   告 簡秀玲即百昌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3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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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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