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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80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東信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被告
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陸拾壹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參萬陸仟捌佰參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⑴被告東信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東信公司)於民國96年1月15
    日,邀同被告乙○○、戊○○、甲○○、丙○○○為連帶保
    證人,與原告訂立借款額度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
    之授信契約,約定借款期限自96年1月15日起至97年1月15日
    止,原告已分次貸與130,000元、220,000元、170,000元、1
    70,000元、350,000元、200,000元,利息依年息7.0%計算,
    按月付息,到期償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
    期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⑵被告東信公司又於96年1月16日,邀同被告乙○○、戊○○
    、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670,000元
    ,約定借款期限自96年1月16日起至100年1月16日止,利息
    依年息5.26%計算,按月攤還本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
    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⑶被告東信公司又於96年10月9日,邀同被告乙○○、戊○○
    、甲○○、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借款額度為
    2,000,000元之授信契約,約定借款期限自96年10月9日起至
    97年10月9日止,原告已分次貸與810,000元、621,000元、5
    12,100元,利息分別依年息5.33%、5.33%、5.3%計算,按月
    付息,到期償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⑷詎被告各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
    滯欠本金共3,611,221元未清償,迭經原告催討無效,依約
    被告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法律
    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額度契約
    書、動用額度申請書、放款簡易資料查詢單、交易明細表等
    件為證,經核相符,應信為真實。
六、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11,22
    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表:
┌──┬─────┬───┬──────┬──────┐
│編號│尚欠本金 │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
│ 1  │554,514元 │5.26% │96年10月16日│96年11月17日│
├──┼─────┼───┼──────┼──────┤
│ 2  │810,000元 │5.33% │96年11月2日 │96年12月3日 │
├──┼─────┼───┼──────┼──────┤
│ 3  │621,000元 │5.33% │96年11月9日 │96年12月10日│
├──┼─────┼───┼──────┼──────┤
│ 4  │512,100元 │5.3%  │96年10月17日│96年11月18日│
├──┼─────┼───┼──────┼──────┤
│ 5  │  3,960元 │7.0%  │97年1月15日 │97年2月16日 │
├──┼─────┼───┼──────┼──────┤
│ 6  │220,000元 │7.0%  │96年11月21日│96年12月22日│
├──┼─────┼───┼──────┼──────┤
│ 7  │169,647元 │7.0%  │97年2月4日  │97年3月5日  │
├──┼─────┼───┼──────┼──────┤
│ 8  │170,000元 │7.0%  │96年11月23日│96年12月24日│
├──┼─────┼───┼──────┼──────┤
│ 9  │350,000元 │7.0%  │96年11月5日 │96年12月6日 │
├──┼─────┼───┼──────┼──────┤
│ 10 │200,000元 │7.0%  │96年11月7日 │96年12月8日 │
├──┴─────┴───┴──────┴──────┤
│㈠利息、違約金均自起算日起算至清償日止。            │                    │
│㈡違約金自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
│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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