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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3號

上訴人
葉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伸仁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07月0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245,8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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