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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元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為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8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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