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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告
    元翊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為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8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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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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