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甲○○
- 被告元翊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為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8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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