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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9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吳永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9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
被告
台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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