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9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雅榛律師
- 被告
- 台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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