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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99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好品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優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2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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