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99號
- 上訴人
- 優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品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007元,應徵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三人繳納;就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89,666元,應徵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優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