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公司股東常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61號 原 告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全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複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複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公司股東常會決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提出公司章程、民國96年度財務報表之註釋」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提出公司章程、民國96年度財務報表之註釋供原告查閱及抄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漏載,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