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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1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染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零二萬零五百六十三元,應徵裁判費一萬六千七百九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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