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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1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染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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