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26號 原 告 意源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正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