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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2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吳永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26號

上訴人
原告
意源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3,800 元,應徵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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