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752號
- 原告
- 久連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號
- 被告
- 誌昇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8巷1
- 法定代理人
- 甲○○○
- 1樓
- 1樓
8巷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叁萬零捌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誌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誌昇公司)自民國97年1月22日起至97年5月24日為止,陸續向原告公司訂購預拌混凝土,貨款總額共計新台幣(下同)692,400元,並經原告依約將上揭貨物送交被告收受無誤,嗣原告提出單據向被告請求付款,詎被告拒不付款,致原告求償無門,不得已乃提出本件訴訟,為此,爰以民法第367條及第369條規定,依兩造間存在買賣關係,向被告請求給付貨款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購買預拌混凝土,目前尚積欠買賣價金692,4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請款通知單影本2份、預拌混凝土送貨單影本10份及支票影本乙紙為證,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六、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