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02號 原 告 木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之2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