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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02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02號

原告
木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之2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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