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02號
- 原告
- 木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之2
- 訴訟代理人
- 黃錦郎律師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祿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0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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