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04號聲 請 人 台明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法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04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10月23日 │1,011,819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 ├──┼───────┼───────┼───────┼────────┼────────┼──┤ │002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10月3日 │7,581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 ├──┼───────┼───────┼───────┼────────┼────────┼──┤ │003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9月23日 │1,252,212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 ├──┼───────┼───────┼───────┼────────┼────────┼──┤ │004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9月13日 │525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 ├──┼───────┼───────┼───────┼────────┼────────┼──┤ │005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10月3日 │2,033,089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 ├──┼───────┼───────┼───────┼────────┼────────┼──┤ │006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11月3日 │107,52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 ├──┼───────┼───────┼───────┼────────┼────────┼──┤ │007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11月3日 │166,32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 ├──┼───────┼───────┼───────┼────────┼────────┼──┤ │008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7年1月23日 │87,157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 ├──┼───────┼───────┼───────┼────────┼────────┼──┤ │009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7年1月23日 │252,527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 ├──┼───────┼───────┼───────┼────────┼────────┼──┤ │010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7年1月23日 │222,551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 ├──┼───────┼───────┼───────┼────────┼────────┼──┤ │011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7年1月23日 │440,277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