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65號聲 請 人 王宗正即信華食品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民事庭法官 吳永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莊福來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65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信華食品行王宗│華南商業銀行鹿│96年10月16日 │13,230元 │UC0000000 │ │ │ │正 │港分行 │ │ │ │ │ └──┴───────┴───────┴───────┴────────┴────────┴──┘